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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刑事控告(一)| 经济犯罪刑事控告“立案难”的成因及解决路径

作者:艾阳阳 董璘琳 2026-03-09

一、引言


2026年1月8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202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数同比下降12.8%,再创近年新低。立案作为刑事控告的起始环节,在刑事控告程序中占据核心地位,其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更影响着国家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与惩治效果。刑事案件立案率的下降,一方面彰显出社会治安治理取得积极成效,社会整体犯罪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但另一方面也为司法实践敲响警钟,倒逼业界深入探究刑事控告领域“立案难”问题的深层成因。尤其在经济犯罪领域,刑事控告“立案难”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隐蔽性更强、作案手段更复杂、跨区域特征更显著的新态势,也让经济犯罪刑事控告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有效破解经济犯罪刑事控告“立案难”的困境,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经济犯罪领域刑事控告的意义出发,深入剖析其“立案难”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探索针对性的解决路径,以期为相关实务工作提供些许思路。


二、经济犯罪领域刑事控告的意义


经济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往往以正常的商事交易、合同纠纷、民事往来等合法形式为外在表象,将违法犯罪行为隐匿于复杂的商业架构与资金流转过程中。若仅从民事法律层面介入,极易被表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束缚,难以发现其背后的不法本质,常规民事救济手段也因此难以触达问题核心。


在经济活动中,部分犯罪行为人以签订合同为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害人的款项并非直接支付至犯罪行为人账户,而是经多层转账后最终流入其控制的账户;甚至有犯罪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刻意指定合同主体,将自身与被害人排除在合同相对方之外,以此逃避法律责任。当被害人完成款项支付后,犯罪行为人便转移资金、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此时若仅通过民事救济途径维权,被害人将受限于合同相对性原则,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而从刑事控告角度切入,能够跳出合同关系的局限,从犯罪行为人行为的全链条进行分析,明确合同仅是其实施犯罪的手段,而非行为的核心内容。


在公司采购、销售、招投标等经营环节,部分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与合作方串通,收受回扣、好处费、佣金等财物;还有业务人员借助掌握的客户资源、交易渠道,绕开公司正式交易平台与客户开展私下交易,截留公司交易款项、侵占经营利润,或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将收益据为己有。对于此类行为,若仅依靠民事救济,公司往往因难以收集员工与合作方恶意串通的直接证据,或因私下交易的隐蔽性导致损失认定困难,无法通过民事诉讼充分挽回经济损失。而通过刑事控告,借助公安机关的专业侦查手段,能够深入调查资金流向、交易背景、人员关联等关键信息,揭开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行为的伪装,有效打击企业内部腐败,维护公司财产权益。


刑事控告的核心价值,在于跳出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束缚,不局限于合同条款、交易外观等表层要素,有效穿透民事表象,聚焦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事物本质。同时,办案机关在受理案件后,通过资金账户调取、专业鉴定技术手段、大数据分析等侦查方式,揭开虚假合同、资金空转、关联交易等伪装面具,让隐匿于经济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清晰显形,最终通过刑事控告还原事实真相,不仅为被害人提供了有力的追责与救济途径,更能对各类经济犯罪行为形成有效打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经济犯罪刑事控告“立案难”的成因


经济犯罪刑事控告“立案难”的问题,并非由单一因素导致,而是经济犯罪自身特征、报案受理环节的实践困境与立案证据审查的专业壁垒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各因素相互交织,形成了经济犯罪刑事控告的多重障碍。


(一)经济犯罪自身的隐蔽性与刑民交叉的复杂性


经济犯罪自身的隐蔽性导致相关的犯罪证据难以收集固定,刑民交叉的复杂性则使罪与非罪的界定成为司法实践难题,两者共同形成了经济犯罪刑事控告的天然障碍。


与传统暴力犯罪不同,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不会公然实施犯罪,而是以签订合同、开展投资、公司资金往来等合法名义为掩护,犯罪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滞后性。例如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行为人在资金链断裂初期,常通过出具借条、欠条或提供虚假担保等方式安抚受害人,使犯罪行为表面呈现为正常的民事借贷关系,难以被及时识别;在职务侵占犯罪中,行为人通常会通过资金体外循环、虚构合同、伪造单据、关联交易、虚列支出等手段,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过程多以资金流转、合同流转、票据流转等形式完成,无明显现场痕迹、无直接冲突,行为链条高度专业化、技术化,加大取证难度。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借助互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实施的经济犯罪,可在虚拟空间完成全流程操作,无需行为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进一步强化了经济犯罪的隐蔽性特征。


同时,经济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缺乏明确的司法认定标准,刑民交叉特征显著,导致控告时罪与非罪难以区分。经济犯罪多发生于商事交往过程中,涉案双方原本存在借贷、投资、合作等民事关系,合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相互交织,难以精准界定行为性质。实践中,常出现行为人签订合同收取款项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履约甚至失联的情形,控告人主张对方构成诈骗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而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定其属于民事违约,引导控告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既可能是合法的分红、借贷行为,也可能涉嫌非法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需结合资金用途、是否履行合法程序、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即便专业法律人士也需耗费大量时间梳理核查,普通控告人对此更难以准确区分。此外,部分控告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自身遭受经济损失即构成刑事犯罪,将股东分红纠纷、合同违约等纯粹的民事纠纷,以职务侵占、诈骗等罪名提起刑事控告,该类控告因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条件,自然无法被公安机关受理。


(二)报案受理环节管辖的模糊性与办案机关受案意愿的不足


报案受理是刑事控告的首个环节,也是诸多控告人遭遇维权阻碍的第一道“门槛”,该环节的难点主要集中在管辖确定的模糊性与办案机关受案意愿不足两方面,直接影响刑事控告的初始推进。


与传统暴力犯罪多有明确犯罪地不同,经济犯罪的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资金流向地、涉案平台服务器所在地往往分属不同行政区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地”的界定存在诸多争议,导致控告人遭遇多地公安机关来回推诿的情况。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以及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民事案件有关联但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但是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销判决、裁定,或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办案机关在审查经济犯罪控告案件时,若对案件性质判断不准,极易出现插手民事纠纷的情形,进而面临相应的追责风险。这一现状导致部分办案机关对证据不充分、定性难度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受案意愿较低,往往采取“宁可不立、不可错立”的保守态度,对疑似刑事犯罪的案件也倾向于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口头告知“此事属于民事纠纷,应去法院起诉”,既不正式受理案件,也不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导致控告人立不了案。而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因涉案人数多、信访风险高、办案压力大,部分办案机关不愿成为最先受理单位,存在观望的心态,进一步加剧了报案受理环节的难度。


(三)立案环节证据的不足


证据审查是刑事控告的核心环节,刑事控告的证据需达到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的标准,而经济犯罪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让该环节的审查难度显著提升。控告人的法律认知水平与证据收集能力直接影响控告的效果,而多数控告人存在的能力与认知局限,进一步加剧了刑事控告难的困境。


一方面,控告人的法律认知水平不足,缺乏证据意识。多数控告人对经济犯罪的管辖范围、构成要件、控告流程等法律知识缺乏基本认知,存在“凡是与钱相关的案件均由经侦部门管辖”“只要有经济损失就构成经济犯罪”的误区。实践中,大量群众将民间借贷纠纷、合同违约等民事案件,以非法集资、合同诈骗为由向经侦部门报案,导致刑事控告因缺乏事实依据而被驳回;由于经济犯罪的隐蔽性,控告人通常难以第一时间识别自身已遭受犯罪侵害,多在损失扩大、无法挽回后才意识到涉嫌刑事犯罪,不能及时固定、梳理相关证据,甚至在与侵权人沟通时泄露维权意图,导致侵权人销毁证据、转移财产,后续提起刑事控告时,因无法提供初步证据,办案机关难以启动审查程序。


另一方面,控告人的证据收集能力薄弱,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经济犯罪的证据收集需要具备金融、财务、法律等多领域专业知识,而多数控告人缺乏全方位的专业能力,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诸多缺陷,提交的证据材料往往杂乱无章,仅罗列自己的损失,未明确指向具体的犯罪罪名、犯罪嫌疑人,也未提供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初步线索。如控告人控告员工挪用资金时,仅提供基础的转账记录,但没有区分正常业务支出与非法挪用款项,也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挪用资金的故意;在网络诈骗案件中,控告人仅能提供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碎片化证据,无法证明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也无法固定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此外,经济犯罪的核心证据往往掌握在银行、证券机构、涉案公司等第三方手中,控告人无权直接调取,需依赖办案机关介入,但控告初期办案机关若未立案,就无法采取相应的取证措施,导致证据固定困难,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影响刑事控告的效果。


四、经济犯罪刑事控告“立案难”的解决路径


针对经济犯罪刑事控告“立案难”的多重成因,司法实践中需从案件定性、管辖确定与证据整理三大核心环节切入,通过专业、规范的操作,帮助办案机关穿透经济犯罪的复杂表象,快速识别案件的刑事违法性本质,从而打破立案困境。


(一)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精准匹配涉嫌的罪名


《刑事控告书》作为刑事控告的重要文书之一,需要清晰描述案件事实并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性,精准匹配涉嫌的罪名,这一环节也是推动立案、区分刑民边界的关键。实践中,多数控告人报案时仅陈述自身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未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刑事定性,导致办案机关无法快速识别案件对应的具体罪名,极易将案件划入经济纠纷范畴。


撰写《刑事控告书》时,需紧扣刑法规定的罪名构成要件,结合案件客观事实精准描述犯罪行为特征,实现案件事实与罪名构成的高度契合。若行为人签订合同收取款项后无任何履约行为,需明确控告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并清晰阐述行为人自始无履约意图与履约能力、肆意挥霍涉案款项、未将款项投入合同约定事项的客观事实;若系公司股东、高管实施相关犯罪,需结合行为特征控告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并详细说明行为人利用何种职务便利、通过何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产;若行为人以理财骗局、虚假项目为幌子吸纳资金,需紧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清晰阐述对方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客观事实。


通过《刑事控告书》对案件作出精准定性,让办案机关直观、清晰地认定案件并非普通经济纠纷,而是涉嫌刑事犯罪,才能为案件立案奠定基础。


(二)精准锁定管辖机关,破解报案受理管辖难题


管辖界定模糊、多地公安机关推诿是报案受理环节的第一道难题,控告人需依据法律规定精准锁定管辖机关,规避办案机关的推诿情形,保障报案受理环节的顺畅推进。


一方面控告人要紧扣法律规定,精准界定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具体到经济犯罪中,可明确为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资金接收地、犯罪行为实施地、被害损失发生地等,如网络诈骗的平台服务器所在地、非法集资的宣传推广地。控告人需结合案件事实,精准确定管辖机关,让办案机关无管辖界定的争议空间。


另一方面控告人要灵活选择最优管辖机关。在法定管辖范围内,控告人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更适宜的管辖机关,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情况掌握更全面、更有利于开展侦查工作,可向其报案;涉众型经济犯罪可向主要犯罪地或被害人集中地公安机关报案,此类机关对涉众案件的办案流程更成熟,也更易启动立案审查;若案件涉及多个犯罪地,可优先向资金流向的核心地、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地公安机关报案,避免因管辖节点分散导致的推诿。


(三)规范整理证据材料,实现条理化与可视化


证据材料的规范整理是刑事控告的重要支撑,整理时需兼顾条理化与可视化,并与《刑事控告书》的内容形成相互印证,才能有效提升办案机关的审查效率,快速推动案件进展。


一是实现证据的条理化整理。对所有证据材料按类别进行系统梳理,切勿无序堆砌,可参考以下分类标准整理:合同类证据,包括合同、协议、补充条款等,用于证明涉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账流水类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款凭证等,用于证明涉案资金的往来情况;沟通类证据,包括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邮件、短信等,用于证明行为人的虚假承诺、违约行为或主观犯罪意图;书证类证据,包括工商档案、财务报表、宣传材料、考勤记录等,用于辅助证明案件相关事实。同时,需写清每份证据的内容与证明目的,让办案人员能够快速捕捉案件核心信息。

二是实现证据的可视化呈现。经济犯罪往往涉及复杂的资金往来与时间脉络,仅依靠文字描述难以让办案人员快速理清案件事实,因此证据可视化是证据整理的关键环节。实践中需主动绘制两类图表:其一为资金流向图,清晰标注每一笔转账的时间、金额、转出账户、转入账户、转账备注等信息,直观呈现资金的来源、流转路径与最终去向,明确资金是否被转移、挥霍;其二为案件时间轴,按时间先后顺序梳理签约、付款、行为人收款后拒不履约、失联等关键节点,为每个节点标注对应的证据编号,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条,直接证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


通过《刑事控告书》对案件的准确定性、精准选择管辖机关以及证据材料的条理化、可视化呈现,能够有效降低办案机关的案件审查难度,帮助其快速穿透经济犯罪的复杂表象,识别案件的刑事违法性本质,从而打破“立案难”的实践困境,为后续的刑事侦查与司法追责奠定坚实基础,最终实现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与法律制裁。


经济犯罪刑事控告“立案难”是经济犯罪自身的隐蔽性、刑民交叉的复杂性,与报案受理环节的管辖模糊、办案机关受案意愿不足,以及立案环节的证据收集壁垒、控告人专业能力欠缺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解决并非一蹴而就,首先需要从控告端发力,通过精准的案件定性、明确的管辖界定以及规范的证据整理,推动办案机关高效开展案件审查工作。刑事控告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其立案环节的畅通与否,直接关系到经济犯罪治理的成效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


后续笔者将继续围绕经济犯罪刑事控告这一主题展开系列写作,针对刑事控告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全面解析,并梳理完整的刑事控告程序,助力破解经济犯罪刑事控告的实践难题,为相关市场主体、控告人提供些许实操指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