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曝光伴侣出轨的侵权边界研究——以“牛女士道歉视频”涉二次侵权案为例
作者:邹茜雯 2026-01-27婚姻情感中的背叛往往带来剧烈的痛苦与愤怒,在情绪驱动下,公开曝光过错方成为一些受害者的本能反应。然而,当曝光行为逾越法律设定的边界时,受害者亦可能转变为侵权者,面临新的法律风险。近期备受关注的“牛女士道歉”事件便是一个典型例证。
牛女士因丈夫出轨,最初在网络平台公开披露丈夫及第三者的隐私信息并使用侮辱性言辞,已被法院判决构成侵权,并被责令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然而,她在后续发布的名义为“道歉”的视频中,不仅未诚实履行判决,反而以名为道歉实为反讽的方式再次详尽曝光对方个人信息与情感细节,更借此事件热度开启直播带货获利。这一系列行为,使其从最初的受害人陷入了可能构成“二次侵权”的复杂境地。深入分析该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特别是法院在面对利用视频/文章曝光伴侣情感失德的名誉权侵权案件中采用的裁判标准,对被背叛方合理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核心人格权之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因此,名誉权侵权需满足“存在侮辱或诽谤行为、行为指向特定人、侵害行为为第三人知悉”三大核心要件。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名誉权侵权的认定并非简单的“非黑即白”,而是结合行为的真实性、表达方式、传播范围、主观意图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
一、法院关于名誉权侵权的裁判规则
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核心人格权之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因此,名誉权侵权需满足“存在侮辱或诽谤行为、行为指向特定人、侵害行为为第三人知悉”三大核心要件。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名誉权侵权的认定并非简单的“非黑即白”,而是结合行为的真实性、表达方式、传播范围、主观意图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认定名誉权侵权与否,核心围绕“事实真实性、表达文明性、传播范围合理性、主观无恶意”四大核心要素。下文通过分析多个利用视频/文章曝光伴侣情感失德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司法判例,尝试归纳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裁判观点:
1.利用视频/文章曝光伴侣情感失德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2020)湘01民终11404号民事判决显示,被告发现原告与异性的暧昧聊天记录后,将截屏发布至亲属群泄愤,并向原告工作单位投诉其婚内不忠。法院认为,被告的过激行为系夫妻矛盾引发的精神受刺激后正常反应,情有可原,且行为控制在亲属群及工作单位沟通的有限范围,未严重扩散,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造成原告实质性名誉损害,故未认定构成侵权。
(2021)闽0823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显示,原配因丈夫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多次劝说无效后将婚外情一事发布在朋友圈及当地网络论坛,法院认为其发布信息真实,未歪曲事实或恶意中伤,影响范围有限,属于婚姻维权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2021)云0102民初15477号民事判决指出,即使被告存在张贴海报、悬挂横幅的行为,但原告存在插足他人家庭的先行过错,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横幅、海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被告行为虽有不妥但情有可原,未认定构成侵权。
2.利用视频/文章曝光伴侣情感失德构成名誉权侵权:
(2019)川0704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指出,被告因怀疑丈夫与第三人存在不当交往,在西蜀网发布题为“曝光一个三,在网上勾引我丈夫”的帖子,使用“bitch”等侮辱性言辞,虚构“勾引丈夫致婚姻破裂”的事实,公开第三人及其女儿、表弟的照片、微信名、抖音号等信息,帖子浏览量达18855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且含侮辱性表述,造成第三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
(2021)豫01民终2108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为反击原告的侵权行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包含原告侵占财产、两性关系混乱及亲友涉嫌违法等负面内容,部分信息无充分证据支撑,且公开了原告的真实姓名、视频及联系方式。因公众号影响力较大,导致大量网友抨击原告,降低其社会评价,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超出合理回应限度,构成名誉权侵权;
(2022)粤0305民初14710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将无确切证据支持的“嫖娼”“出轨惯犯”等负面评价制作成PDF文件,在原告工作单位发放并向共同好友传播,主观上具有损害原告名誉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原告名誉受损,构成侵权;
(2023)辽0113民初9159号民事判决指出,被告在快手直播间使用辱骂性语言,并在朋友圈公开原告隐私信息,称其子女为“私生子”,足以让他人知晓并特指原告,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权;
(2020)京04民终184号、(2017)京01民终6460号等案件进一步明确,即使未指名道姓,若通过独特身份特征、职业经历等描述能让公众明确锁定特定人,且存在侮辱诽谤行为并为第三人知悉,同样构成侵权。
综上,法院在认定曝光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隐私权侵权时,会在遵循法定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曝光内容的事实真实性、表达方式是否存在侮辱性或贬损人格的表述、传播范围是否逾越正当维权的合理边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主动贬损他人名誉的直接故意,以及客观上是否造成被曝光方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等核心要素。其裁判逻辑呈现为二元分野:不构成侵权的情形通常其曝光行为本质系情感宣泄或正当维权范畴,未造成明确且严重的损害后果。而构成侵权的情形,则集中表现为曝光的负面内容缺乏确切证据佐证、包含侮辱性或贬损人格的言辞、通过抖音/快手等公开性强、传播辐射面广的网络平台或被曝光方工作单位等场景扩大影响,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报复性贬损他人名誉或借机牟利的直接故意,且存在非法公开被曝光方隐私信息(如离婚协议、个人照片、聊天记录等)的行为,最终导致被曝光方社会评价显著贬损、工作生活秩序受扰等客观损害后果。
二、牛女士道歉行为分析
牛女士发布“道歉”视频的行为,本质上是借“道歉”之名行扩大侵权之实,基本符合名誉权二次侵权的构成特征。
从行为指向性来看,视频中详细披露的过错方工作单位、个人情感细节等信息,具有极强的专属识别性,无需额外标注姓名,即可让公众精准锁定特定对象,形成明确的指向关系,直接满足“行为指向特定人”的核心要件。
从表达内容来看,视频并未遵循生效判决要求的“消除影响”宗旨,反而以反讽语气延续指控,语言中隐含反讽意味,且部分婚外情细节缺乏扎实的证据支撑,存在虚构或夸大的可能性。
从传播效果来看,该视频相关内容在网络空间快速扩散,覆盖范围远超亲属、朋友等合理维权场景,形成了大范围公众知悉的传播效应。这种无边界的传播不仅打破了家务事传播的合理边界,更直接导致过错方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其工作单位受舆论影响辞退当事人的结果,进一步印证了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更为关键的是,牛女士的行为还存在多重法律风险延伸。其一,生效判决已明确要求其通过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但其却利用道歉契机扩大侵权范围,属于对生效法律文书的不诚信履行,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其二,其将侵权视频带来的流量热度与直播带货绑定,获利三万余元,该部分收益与二次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能被法院判令全额返还,同时需基于扩大的损害后果承担更重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三,视频传播范围广、造成的后果严重,若其侮辱、诽谤内容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还可能触犯诽谤罪,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面对婚姻中的背叛,受害者的痛苦与愤怒值得理解,但维权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与理性原则,才能真正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陷入“受害者变侵权者”的困境,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开展合法维权:
第一,及时、合法地固定关键证据,这是后续维权的核心基础。证据固定需遵循“合法性”原则,杜绝以侵权方式获取证据。若遭遇家暴,应第一时间报警,完整留存出警记录、讯问笔录、伤情照片及就医记录,这些书面与实物证据具有极强的证明力,既能作为维权依据,也能在后续诉讼中支撑损害赔偿主张;对于出轨相关情形,应通过截图、备份原始载体等合法方式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共同居住痕迹等证据,切忌私自拍摄他人亲密影像、窃取隐私文件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此类非法证据不仅可能无法被法院采信,还可能引发新的侵权纠纷。同时,证据固定应及时全面,避免因证据灭失或不完整影响维权效果,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证据收集的范围与规范方式。
第二,若确有情感宣泄与事实披露的需求,需严格把握“真实、文明、小范围”的核心原则,坚守合法曝光的边界。“真实”是前提,披露内容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撑,仅陈述客观事实而不添加猜测、臆断或夸大性表述,杜绝虚构情节、编造负面信息等诽谤行为;“文明”是标准,披露过程中应摒弃极端情绪,不使用侮辱性、贬损人格的用语,聚焦事实本身而非人身攻击,避免因语言不当构成侮辱行为;“小范围”是边界,披露范围尽量避免在网络公开平台广泛传播。合法的曝光应是“让身边人知晓事实”,而非“让公众知晓情绪”,其目的是获得必要的支持与理解,而非对他人进行舆论谴责。
同时,受害者应关注自身心理状态,在理性维权的同时注重情绪疏导,避免因过度沉浸于负面情绪而做出不当行为,必要时可寻求心理支持与专业法律帮助,真正实现从背叛伤害中走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
最后,应明确维权的核心目标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两败俱伤,积极借助法律实现理性维权。婚姻背叛带来的伤害固然深重,但维权的道路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前行。理性面对背叛,合法维护权益,既是对自身的保护,也是对法律秩序的尊重,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摆脱伤害,开启新的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