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12月「知识产权优秀案例荟萃」--以专业奠基生态,以案例致献时代
作者:知识产权部 2025-11-29岁末将至,万象更新。2025年第十二期「优秀案例荟萃」携冬日的沉静与思索如期而至,为本年度专栏画上圆满句点。回首十二期历程,我们以近百个典型案例,追踪创新脉动,见证知识产权从法律盾牌演进为商业战略与生态基石的华丽蜕变。在这承前启后之时,我们以系统性思维应对技术融合的底层风险,以规则创新释放数据要素的磅礴价值。
「优秀案例荟萃」全年无间断覆盖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核心领域,深入每一个影响行业走向的关键战场。在复杂系统与数据洪流的时代,锦天城律师团队以“治理思维”替代“个案救火”,为企业构建生生不息的创新护城河。
2025,我们以案例为舟,横渡知识产权变革的激流。从AI的伦理边界到数据的价值觉醒,从医药的生死时速到绿色的全球共识,每一个案例都是我们与这个创新时代同频共振的印记。在此,我们诚挚感谢您一年来的持续关注与同行。锦天城律师将以更深刻的洞察、更前沿的视角,继续担任您创新路上的“法律参谋”与“战略哨兵”。2026年,让我们继续携手,于创新的无垠之境,再启新程!
案例一: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认定:淘宝公司商标侵权案
分享人:陈博 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1、【案情介绍】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 衣念公司)享有中国大陆区域内“TEENIE WEENIE”文字商标和熊头图案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为服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是淘宝网的经营管理者,为用户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杜国发系淘宝网非商城卖家(即C2C)。
2009 年,衣念公司发现淘宝网“传说中de傀傀”店铺(经营者为杜国发)销售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品,遂于2009年9月29日至11月11日期间先后7次向淘宝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函。淘宝公司接到投诉后除删除侵权内容链接外,未采取其他任何措施,“传说中de傀傀”店铺可不受控制的持续销售侵权产品。直至2010年9月,淘宝公司才对杜国发进行扣分等处罚。
衣念公司认为淘宝公司在接到其投诉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应与杜国发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故向代理人求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办案难点】(诉讼)
在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首先,淘宝公司是否知道平台中发生了商标侵权行为。代理人认为对直接侵权行为的知晓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无法为他人直接知悉。故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商户侵权,应采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标准。
其次,淘宝公司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 淘宝公司辩称,衣念公司的投诉不构成有效投诉,其无法判断是否发生侵权,删除链接属于“必要措施”。
再次,淘宝公司是否有过错?淘宝公司吧辩称其不知道平台上有侵权商品销售,且采取删除链接的措施,不具有主观过错。未对杜国发进行有效处罚,客观上为杜国发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构成帮助侵权,淘宝公司应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法律分析】
首先,淘宝公司对侵权现象的明知或应知。衣念公司的投诉函提供了权利证明、侵权链接地址及侵权判断理由,虽可能不完美,但结合其长期投诉情况,淘宝公司应能对侵权与否进行合理判断。此外,杜国发网店公告显示其销售部分“仿原单货”且杜国发对于销售链接被删除从未回应或申辩,足以证明淘宝公司明知或应知其平台上的商标侵权情况。
其次,淘宝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据法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衣念公司多次向淘宝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函,淘宝公司虽删除了侵权商品信息,但前未采取限制发布商品信息、降低信用评级等进一步措施,导致侵权行为未得到制止。代理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信息使其免于承担责任的条件之一,但并非是充分条件。如果网络用户仍然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继续侵权。
再次,淘宝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代理人认为,在权利人初次通知后有两种可能的情况,一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签约商户受到限制发布商品、下架所有商品等处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可以享受“避风港”的保护。二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采取必要措施,签约商户可以不受限制的再次发布涉嫌侵权链接。这样一旦商标侵权成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自权利人首次侵权通知后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淘宝公司对侵权现象明知或应知,仅采取删除侵权链接的措施未能阻止侵权继续发生,对杜国发利用其平台持续实施侵权行为放任、纵容,符合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
4、【裁判结果】(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淘宝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淘宝公司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从而放任、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淘宝公司仍不服二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淘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情形,裁定驳回淘宝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案被评选为2011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首,本案中确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过错判断标准,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本案在网络交易平台商标权侵权责任认定方面具有极高法律实践价值,展示了本所律师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专业实力,为网络交易平台、商标权人及法律实务界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推动了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
案例二: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经营秘密发回一审重审案
分享人:陈博 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1、【案情介绍】
上海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阀门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真空阀门及真空管道件研发、制造与销售的企业,自2002年成立以来,已成为行业内的重要企业,并积累了数百家遍布各地、各领域的客户。
被告周某才曾是上海阀门公司的生产主管,于2016年4月离职,同年12月成立了上海钧旋真空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旋公司”),该公司与上海阀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2019年1月,上海阀门公司得知钧旋公司以低价销售与其相同的产品,经调查,发现其中176家客户信息与自己交易客户的信息完全一致。原审阶段阀门公司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原审律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阶段,阀门公司改委托陈博律师代理本案重审一审及后续二审程序。
2、【争议焦点】(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本案中,需首先明确原告主张的经营信息的内涵和外延,然后才能进一步判断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以及原告是否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二、被告周某才及钧旋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涉及周某才是否有渠道或机会获取客户信息,其笔记本记载内容与原告主张商业秘密是否实质相同,以及钧旋公司是否明知并使用了该商业秘密,同时需考量被告的举证能否证明其获取信息来源合法。
3、【法律分析】
首先,代理人围绕“原告主张保护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这个争议焦点,从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秘密性分析,代理人代表原告所主张的 176 家客户信息,涵盖了客户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名称、型号、价格等多方面内容,具有独特性和不为公众所知悉性。原告证据载体中的客户信息与被告查询到的公开信息中显示的大多不同。更为关键的是,代理人提交的秘点载体证据中包含了公知信息所没有的特定交易产品名称、型号及价格。这些信息是委托人在历年经营过程中与客户实际交易后的,并且竞争对手难以在公开领域普遍知悉和轻易获得的客户的特定需求。
从价值性层面分析,委托人与其中相当数量的客户具有多次历史交易,这些客户信息能够为委托人带来持续的商业利益。竞争对手获取这些信息后将很容易地以低价抢夺委托人的客户,对委托人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益造成损害。
从保密性角度,分析原告与被告周某才、杨某雅、居某庆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承诺书》,明确将客户信息列入员工的保密义务范围。足以表明其具有保护客户信息秘密性的主观意图,应当认定原告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此外,原告还对工作场所加装了摄像头,设置有门锁、柜子锁等物理保密措施。
其次,对于被告周某才及钧旋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代理人从“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 的可能性分析等方面进行了充分阐述。
根据原告代理人的主张,法院在重审过程中对被告周某才笔记本上记载的内容与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及载体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比对分析。发现在客户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产品型号等关键信息方面,两者绝大多数内容完全相同。此外,笔记本上记载的客户顺序与原告和客户之间的交易顺序存在着明显的相关性和批次性。这种高度的一致性足以认定被告周某才及其设立的钧旋公司所掌握的客户信息与原告的客户信息构成实质性相同。
同时,代理人向法院对“接触”可能性进行详尽的分析。被告周某才曾在原告处工作长达 4 年有余,尽管其任职岗位表面上无法直接接触到原告主张保护的客户信息资料,其离职后仅8个月就迅速注册成立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一人公司。再结合原告客户反映钧旋公司与原告进行同产品低价竞争的情况,周某才在任职期间可能通过非本职岗位渠道自行获取客户信息,或者从他人处间接获取。而且,周某才曾向公安机关自认笔记本中包含原公司客户和现公司客户,这一第一时间的本能表达相较于其在涉讼后的被动抗辩,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因此,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合理认定“接触”可能性符合法律规定。
对“合法来源”的审查。被告周某才抗辩其笔记本上的客户信息是在成立钧旋公司后通过公开渠道搜索联系获得的。然而,他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如何通过公开搜索获取到与公开信息不同的客户联系人、联系手机以及产品型号等关键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记载到笔记本上的过程。也无法合理解释为什么笔记本上记载的信息与公知信息存在大量差异,却又与原告提供的商业秘密载体显示信息高度雷同。在法院释明后,钧旋公司仅能联系到寥寥数家客户出具证明表示自愿交易,但这远远不足以证明其获取信息的合理来源。
4、【裁判结果】(诉讼)
原审时,法院认定商业秘密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原告未能清楚地主张其所要保护的经营信息内容。
重审中,陈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表明,原告主张的经营信息不仅体现为购货单位的名称,还涉及购买产品意向、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深度信息,并辅之以数千页的商业秘密载体和耗费数天时间整理出数十页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表格,并将原告和被告数千条的经营信息进行比对,形成数百页的侵权比对表格,侵权结果一目了然。法院于2023年7月作出重审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商业秘密,并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不服重审判决,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陈博律师继续代理二审,法院于2025年7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某贸易有限公司、石狮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泉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分享人:徐瑞 深圳办公室合伙人
1、【案情介绍】
本团队接受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对市面上大量存在的侵犯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进行打击。通过细致的侵权检索、调查取证、专业的法律分析以及出色的出庭工作,一审法院判决侵权方赔偿减字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对方提出上诉,并在二审阶段与侵权方达成和解。
2、【争议焦点】(诉讼)或者【办案难点】(非诉讼)
办案难点:本案当事人在另案中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了同一侵权方,因此侵权方在本案中一大抗辩理由为:减字公司“一事两诉”的行为构成滥用权利。减字公司已就被诉侵权产品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在同一被告并未实施新的侵权行为情况下,针对同一销售行为再次提出侵害专利权诉讼,其诉讼目的显然并非为制止侵权,而意在获取额外赔偿。减字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应当认定为滥用权利,应驳回其在本案中有关诉讼请求,还应承担时时互通公司因诉讼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3、【法律分析】
针对前述办案难点,本团队积极应对,主动向法官阐明情况:(1)另案中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型号为:KY1666,本案中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的型号为:1666S,二者的产品型号名称并不完全一致,不能确认是否为同一款产品;(2)专利权与商标权分属不同的部门法。两部法律保护的权利不同,维护的法益也不同。我国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而商标权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两个权益之间并没有高低之分,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权利人在主张两个权利时仅能择其一进行保护,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侵害了两个受保护的法益,应当分别予以保护。一件侵权产品流入市场,虽无从得知一般消费者对于购买该侵权产品是基于何种原因,但可以确认的是,制造、销售该侵权产品属于我国专利法及商标法规定的侵害权利人相关权利的行为。
因此,在同时侵犯专利权及商标专有权的情况下,权利人有对于两个权利均有要求法律保护的需求,不能因商标侵权行为受到一定规制后而忽略原告因专利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回归到本案,另一商标侵权案件的和解金额为人民币700,000元,该金额仅仅针对被告不当使用商标行为,根据原告取证,专利案件的案涉侵权产品的获利就已经高达4,437,293.5元,前述和解金额远低于四被告就案涉侵权产品的获利,原告就专利侵权案件的损失仍十分重大,仍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团队代理的原告观点:石狮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张减字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系“一事两诉”、滥用权利,然而,减字公司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的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诉讼,在本案中系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虽然两案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可能出现重合的情况,但减字公司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权利均合法有效,并不存在滥用权利的情形,故对石狮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4、【裁判结果】(诉讼)或者【案件结论】(非诉讼)
一审判决如下(全额支持本团队代理的原告诉讼请求):
一、福建某贸易有限公司、石狮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泉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即福建某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泉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石狮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二、福建某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泉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
三、驳回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阶段达成和解。
案例四:广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产品FTO项目
分享人:徐瑞 深圳办公室合伙人
1、【案情介绍】
本团队针对委托单位核心产品开展尽职调查,根据委托单位确定的被调查对象,围绕委托单位重点限定的调查主体在全球范围内专利进行检索;将委托单位确定的被调查对象的相关技术方案与检索得到的风险专利进行分析比对,综合考虑专利侵权抗辩的相关事由,出具《FTO分析报告》,用于评估被调查对象在实施的过程中侵犯相关被调查主体专利权的风险。
2、【争议焦点】(诉讼)或者 【办案难点】(非诉讼)
(1)技术点确定与理解:
委托单位可能对技术点的描述不够明确或专业,导致团队难以准确把握需要调查的范围和深度。
(2)全球专利检索的复杂性:
全球范围内专利数据庞大且分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数据库检索方式、语言、法律环境差异大。
(3)FTO分析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FTO分析需要综合考虑专利的覆盖范围、技术特点、法律状态以及市场情况,对分析人员的专业性和准确性要求极高。
(4)委托单位需求的多样性和变化性:
委托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提出新的需求或修改原有需求,导致项目工作量和时间发生变化。
3、【法律分析】
(1)通过与委托单位进行深入沟通和技术交流,必要时邀请技术专家进行协助,确保对技术点有全面而准确的理解。
(2)采用专业的全球专利检索工具和服务,结合本地和国际专利数据库,进行多语言检索。
(3)克服方法:组建由专利律师、技术专家和市场分析人员组成的团队,共同进行FTO分析。确保分析过程全面、细致,并经过多次复核和验证。
(4)与委托单位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响应委托单位需求的变化。在项目初期就建立灵活的项目管理机制,确保能够应对需求的变化。
4、【裁判结果】(诉讼)或者【案件结论】(非诉讼)
该非诉项目具有如下业务亮点:
(1)全面深入的检索:本FTO项目通过全面深入的检索,确保能够覆盖所有潜在的专利风险,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专利风险评估;
(2)精准的侵权比对:通过专业的专利律师进行侵权比对,确保侵权分析的准确性,为企业规避专利风险提供有力支持;
(3)可行的应对策略:根据侵权比对分析的结论,提出不同的应对策略,如技术规避、无效宣告请求、专利许可等,帮助企业化解或降低可预测的风险;
(4)提升企业竞争力:本FTO项目能够帮助企业在市场中自由实施有关技术,避免因专利侵权导致的法律风险,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5)为企业融资清扫障碍:通过FTO分析,企业可以在获得融资前清除潜在的知识产权障碍,避免因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而导致的融资进程受阻;
(6)降低商业损失:FTO项目通过提前识别与应对未知专利风险,明确后续应对策略,尽力减少商业损失。
锦天城因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获得了一系列殊荣。锦天城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曾多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件”“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北京、上海、广州、山东、安徽、成都、重庆等各地知识产权法院的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等,代理的案件连续六年获得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知识产权保护年度十佳案例、荣获中华商标协会优秀商标代理、被欧盟商会授予“知识产权友好奖”等殊荣。锦天城知识产权业务领域连续多年被《钱伯斯》、《亚洲法律杂志》、《法律500强》、LEGALBAND等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重点推荐。
锦天城设有全国范围的知识产权部,拥有近120多名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其中20余人同时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质,专门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争议解决和非讼事宜,涉及业务涵盖了科技与通讯、健康与医药、TMT、金融机构、工业及制造业、政府与公共事务、文化、体育与娱乐、矿业与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物流仓储、农业等各行各业。该部门还进一步承担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特许经营战略等,以及侵权或无效分析的检索方案、申请方案、预警和防御方案、保护和实施方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