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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下数据资产出资的法定要件、困境与律师实务

作者:薛燕 2026-04-27

【摘要】在数字经济作为核心增长引擎的时代背景下,数据已跨越单纯的“信息”属性,演变为关键生产要素。伴随2024年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以及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落地,数据资源如何转化为法定资本并保证公司资本充实,已经成为商事法域及实务中深入探讨的问题。而数据天然的虚拟性、权属的复合性以及价值的剧烈波动性,也使得数据出资在满足资本充实原则的过程中面临严峻挑战。


本文从数据资源到数据资产再到数据资产出资历经的过程,力求从实务出发,针对数据资产出资所需满足的合法要件,以及所面临的“出资不实”“出资瑕疵”等风险特性提出律师审查意见。


一、数据资产出资符合《公司法》第48条规定的“非货币出资”形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

在我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框架下,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其出资适格性已形成法律与政策支撑体系。依据《公司法》(2023)第48条确立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5)第6条规定,数据资源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利客体,在定性上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且“依法转让”的法定要件。具体而言,数据的权利基础源于《民法典》第127条及《数据安全法》对数据权益的保护性规定。在价值确定方面,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数据资源需满足“预期经济利益流入”且“成本可靠计量”入表为数据资产,即具备确认为出资财产的法定条件;在作为出资财产的可转让方面,参照“数据二十条”所构建的“三权分置”架构,出资人通过合法持有并经实质性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匿名化”“去标识化”处理后,能够实现权属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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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据资源转化为可以出资的数据资产核心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资源是指经过加工后,在现时或者未来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根据《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价、可识别、可变现、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公司法》第48条所规制的应当是指数据资产出资,而数据资源入表为数据资产,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态,必须满足法律上能够合法转让、财务上可货币计量、技术上可分离、权利上可移交四个核心要件。


在当前数字经济视域下,数据资源的快速流通性与商事法律追求交易效率具有高度的天然耦合性。数据资源作价出资的核心,在于通过制度化手段实现数据从“原始数据资源”向“法定数据资产”的形态转化,从而满足《公司法》第48条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定要件。对此,《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对数据资产的评估予以规制。具体而言,数据资源入表为数据资产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具备法律上权利合法转让、财务上可货币计量、物理上可识别、权利可移交四个核心要件。


(一)法律上权利能够合法拥有或控制

依据《公司法》第48条“依法转让”的规定,出资人依法转让的前提必须对数据资源拥有实质性的控制力与合法的处分权。(1)数据资源须权属清晰,即出资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数据资源系通过自主研发、合法采购或经授权采集等合法取得。同时,在“三权分置”架构下,数据资产出资通常是指“数据产品经营权”出资。(2)合规无瑕疵: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必须依法经过“匿名化”“加密”或“去标识化”处理,确保无法识别且不可复原,否则因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强行性规定而导致出资客体违法。(3)安全限制:根据《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数据不得包含国家秘密、公共利益敏感信息,且必须符合数据流转的限制性规定。


(二)财务上用货币估价计量

对应《公司法》“可以用货币估价”的硬性指标,数据资源必须从抽象的“资源”转化为可度量的“资产”。(1)成本的可核算性:依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如出资人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需要具有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的相应材料。如果成本无法可靠计量,则难谓验资真实。(2)经济利益的确定性:数据资产必须具备“可变现性”。通过《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法,数据在特定业务场景下的获利能力转化为确定的货币数额。但数据的动态流转性、非实体性、场景依附性、可共享性、可加工及价值波动性等特点,决定了其资产价值必然随使用主体、应用场景和运行环境发生变化,现行《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虽然规定了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的三种方法,但如何确保出资定价公允可能需要实践长期挖掘经验予以总结。


(三)资产物理上可以识别

数据作为非货币财产,其形态必须能够被“识别”并具有独立性。(1)形态的定型化:出资的数据资产不能是持续变动的原始流数据,而应当是经过加工、在特定基准日形成的结构化数据集或算法产品。举例而言,企业经营范围存在利用“电子元器件批发与零售”以及“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的业务,基于物联网设备的“工业电子元器件全生命周期可靠性数据库”,在销售硬件的同时,通过合规授权集成了传感器监控功能,积累了海量的元器件运行数据。该数据库可识别。(2)客体的独立性:数据资产必须与出资人的其他业务系统相分离。如果数据离开了出资人的母系统就无法运行,则其作为独立资产的“可转让性”将面临法理质疑。


(四)资产权利上可以移交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效力不仅取决于出资人的意思表示,更取决于财产权利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排他性的转移。数据资产的权利移交需要通过“物理交付、确权登记及技术排他”实现,实务中尤为重要。


(1)技术交付的排他性,实现实际控制:根据《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资产需交付给公司使用的规定,数据资产的交付不以物理占有为唯一标准,而以控制权的移交为核心。控制权的让渡:出资人应通过移交物理存储介质、交付数据库私钥、变更云端服务器管理权限(如管理员账号移交)等方式,使公司获得对数据的排他性访问与处分权。另需注意的是,《出资协议》中出资人应当作出合规承诺并提供技术证明,确保在权利移交后,其自身不再私自留存该数据资产的任何副本,从而确保公司获得的资产具备唯一性与排他性。


(2)确权登记的公示性:2026 年4月3日,国家数据局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预示着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规则出台。在以往实务中,一般通过地方数据交易所(如上海、北京数据交易所)办理《数据资产登记证》或进行第三方确权存证,司法实务中,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相关判例亦认可只要进行登记并取得相关登记证书,便可初步证明登记人为合法持有人。


三、数据资产出资面临“出资不实”“出资瑕疵”等风险及律师审查要点


在《公司法》体系下,数据资产作为一种高度虚拟化、高频波动的生产要素,其在资本流入前端面临着比传统实物资产更严峻的挑战。《公司法》第49条、第50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15条分别规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瑕疵”及“出资不实”的构成及法律责任。数据资产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因其天然非实体性、流动性强、场景依附性大、可共享性,导致其价值极易波动,也致使其作为出资流入公司面临的风险更大。


(一)两类数据资源的会计和法律状态决定了出资风险。

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数据要成为资产必须满足严苛的入账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数据资源被划分为“入账资产”和“备查资源”,入账数据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满足“成本可靠计量”且“预期经济利益可能流入”的数据,已有历史成本辅助账或摊销记录,且经过会计师审计,在法律上,已完成从“原始事实”向“法定财产”的进化,具备了较完整的资产独立性。未确认为资产的备查数据资源:指虽然合法拥有且有潜在价值,但因缺乏历史成本记录或未来收益不确定,无法在资产负债表内体现的数据,在法律上,目前仅处于“事实占有”的资源形态。入账数据资产风险较小,即便未来减值,也可归因于属于正常的商事风险。而备查资源风险较大,极易被认定存在出资不实的风险。许多企业的“未入账数据资源”在形成过程中并未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在出资前端,如果无法提供可靠的成本账目,仅凭一份收益法评估报告,很难认可其作为实缴资本的真实性。形象而言,前者是“带着户口本”出资,后者是“拿着出生证”现场办理落户,二者的差异也决定了数据资产本就存在“出资瑕疵”“出资不实”的风险在后者更为凸现。


律师审查的重点:针对已入账数据资产,严格依据《公司法》第48条的“非货币财产”属性,以现有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为依据,论证其资产价值公允、稳定;针对未入账数据资源:依据《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通过“可识别、可变现、带来经济利益”这三个关键要素,论证该资源虽然“目前未入账”,但因出资所关联的特定业务场景,使其具备了即时的资产化条件。


(二)价值确认的不稳定性加剧了“出资不实”的风险

传统非货币财产如房产、机器价值相对稳定,而数据资产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与场景依赖性。其价值往往依赖于特定的算法或市场环境,一旦技术迭代或行业政策调整(如数据安全新规出台),数据可能瞬间沦为“僵尸资源”。在法律层面,将导致出资后的公司资本大幅缩水,股东或将面临“出资不实”的法律风险。根据以上论述的针对“未入账数据资源”的评估,虽然《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其予以规制,但也不免包含大量主观假设。这种估值的主观性,极易导致虚增注册资本、出资不实。


要求具有财税资格的律师深入参与评估过程,而非仅仅引用评估报告:(1)对于已入账资产,以账面价值为基准;对于未入账资源,严格限制其收益预测的参数上限,确保存留充足的价值安全边际。(2)资产稳定性预判: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数据资产的“有效期”进行法律分析,提示其可能因政策变动等原因数据可能产生的贬值风险,并建议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相应的价值波动风险承担机制。


(三)权属界定的困扰决定了“出资瑕疵”的风险

《公司法》规定出资财产必须权属清晰,但数据的“三权分置”一定程度上又增加了确权难度。数据授权链条如断裂,将导致极难穿透核实海量原始数据的获取途径,审查真实的权利来源;而若底层数据存在违反《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侵犯个人隐私、未经个人同意或未经授权采集的情形,该数据资产即天然带有“合规病毒”。这种权利瑕疵具有隐蔽性,一旦爆发,将可能导致出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同时,数据的可复制性使得“移交”在法律上难以达成绝对的排他,若出资人不诚信在后台留存副本继续使用,实质上构成了对公司资产的侵蚀还是出资瑕疵,也存在技术律师应针对数据资产的来源进行全链路溯源,构建“权利防火墙”:

律师审查的重点:

(1)合法性溯源:依据数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原始数据的获取协议、隐私政策及授权范围等材料。重点核查数据是否经过“匿名化”处理,确保其已剥离人格属性,转化为纯粹的财产权利。(2)权利清晰化:针对一般出资客体为“数据产品经营权”情形,通过与出资人签署《权属无争议承诺函》,确保资产上未设定质权或限制转让的第三方约束。同时,约定私自留存继续使用应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公司实际控制相关数据并完成出资手续,


(四)监管与登记体系的“滞后性”

公示效力不足:目前数据资产登记多分布在各地交易所,缺乏像不动产登记那样的全国统一法定公示效力。这导致数据资产在作为抵押或出资时,第三方债权人难以通过公开渠道获知其权属负担。期待国家数据局《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尽快落地实施。同时,数据出资完成后的后续管理(如折旧、摊销、减值测试)缺乏细化的规制。当公司面临破产清算时,数据资产如何变现、如何评估其清算价值,亦是实务中的巨大挑战。


针对现状及数据易复制的特点,律师需把控严密的交付闭环:

(1) 引导出资人方办理《数据资产登记证》,并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确权存证,形成具备公信力的权利凭证。(2)排他性移交:监督移交物理介质、交付唯一管理密钥或重置API访问权限。要求股东出具《数据彻底移交证明》,确信出资人已删除原始副本。


(五)数据资产类非货币财产出资建议设定合理比例限制

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注册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以确保公司具备基本的偿债能力。但数据资产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与技术依赖性。依据《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规定,评估值是基于特定基准日的时点价值,而数据资产价值可能因算法更迭、法律政策规定(如隐私保护政策收紧)而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减值。若允许数据出资比例过高,当资产价值骤减时,公司账面资本将名实不符,造成资本实质虚化,若公司资本构成中绝大部分是难以变现、价值不稳定的数据资产,数据的“流动性”与“估价难”将直接造成债权人的清偿率下降,同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虽然公司法取消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限制允许数据财产全额出资,但实务中基于数字资产的特点,如出资比例超过一定限额(如50%)的情形,公司为了防范出资不实的风险,可以要求股东提供类似“减值补偿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