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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核心内容解读

作者:艾阳阳 董璘琳 2026-04-16

2026年4月10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统一民企国企贪腐处罚标准、明确职务侵占量刑数额、细化新型腐败认定规则,为惩治腐败提供了更精准的司法指引。


为了整体清晰展现2016—2026年民企与国企贪腐犯罪刑事处罚从“双轨”到“并轨”的完整演进路径,便于直观对比理解,现将三个关键阶段的核心标准整理为以下三张对比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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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三张表格,已清晰呈现2016—2026年民企与国企贪腐犯罪从双轨制到同罪同罚的立法与司法演进脉络。在此基础上,结合2026年《解释(二)》即将正式施行的背景,下文对本次司法解释重点条文与实务适用要点展开系统梳理解读。


一、民企国企同罪同罚,平等保护(对应条文:第八条)

1.核心要点:民企国企贪腐处罚拉齐,同罪同罚,民企处罚轻、国企处罚重成为历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执行,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产权平等保护。


2.新旧对比


(1)“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2016解释》),职务侵占入罪门槛6万元(贪污罪2倍),职务侵占“数额巨大”100万元,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没有规定,因为当时的刑法只有前两档刑期,没有第三档刑期,因此在2016解释中没有“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2016解释呈现出民企贪腐犯罪“入罪门槛高、量刑幅度轻”的显著特点,与国企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形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双轨制”现象。


(2)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刑期档次(原来的两档刑期变成三档),提高法定刑,增设10年以上档的刑期,最高刑期提至无期徒刑,并全面引入罚金刑,使得民企职务犯罪的刑罚结构与国企基本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司法解释是2016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是2021年,所以在2016年的司法解释中没有职务侵占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此时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仍未统一,仍有完善空间。


(3)《解释(二)》职务侵占入罪门槛由2016解释的6万降至3万元,与贪污罪统一;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100万降至20万元,与贪污罪统一;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明确300万元,填补空白,标准全面对齐,同罪同罚。


3.实务要点:此前民企职务犯罪因标准偏高,导致部分行为难以入罪;现标准统一后,民企内部反腐威慑力显著提升,3万元以上即可立案,20万元以上处3-10年有期徒刑,3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尺度完全与国企一致,消除了司法适用的地域差异。(注: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2022年职务侵占的入罪门槛已经从6万降低至3万,但因司法解释迟迟没有更新,实务中经常出现职务侵占金额在3万-6万元之间,公安机关立案,但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此次解释(二)的出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该问题)。


二、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明确数额为300万,填补空白,明确实操依据【对应条文:第十条、第十一条(参照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1.核心要点: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职务侵占第三档量刑(10年以上)后,数额标准长期缺位,导致司法实践尺度不一。《解释(二)》明确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为量刑提供明确指引,为实操提供确定依据。


2.新旧对比


(1)2016解释,量刑衔接,无第三档,最高15年有期徒刑。


(2)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职务侵占第三档刑期,增设10年以上档,“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长期空白,有档无标,司法裁量空间大。


(3)2026年《解释(二)》,依据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标准,处罚完全统一,同罪同罚,有标可依,实现精准量刑。


3.实务要点:300万元是划分10年以上量刑的核心节点,办案中需精准核算涉案金额,避免因数额认定偏差导致量刑失衡。结合《解释(二)》第十一条,受贿数额按收受财物时价值认定,职务侵占亦参照适用,财物价值核算需以实际控制时点为准。


三、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认定规则(对应条文:斡旋受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介绍贿赂第三条、第十七条,挪用公款第九条、第十条)

1.核心要点:细化三类罪名的认定标准,明确边界情形,解决实践中“同案不同判”问题,兼顾打击腐败与保障人权。


2.新旧对比


(1)2016解释,斡旋受贿原则性规定“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介绍贿赂仅规定“情节严重”数额标准,无边界认定;挪用公款对“以个人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规定不明确。


(2)《解释(二)》新增/细化规则,斡旋受贿明知请托人有不正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视为“承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受贿认定;明确“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上下级,结合单位性质、职能综合认定。介绍贿赂又构成行贿/受贿共犯的,择一重罪处罚;截留财物占为己有的,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数罪并罚;虚构关系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挪用公款明确虚构付款事由、不按规定入账等逃避监管的行为,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3.实务要点:斡旋受贿案件中,需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请托人有不正当请托事项”,避免将正常履职行为认定为受贿。介绍贿赂案件需区分“撮合行为”与“共同犯罪”,仅在沟通关系、撮合条件时构成介绍贿赂罪,若参与行贿/受贿共谋,则按较重罪名处罚。


四、健全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对应条文: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核心要点:解决珠宝、玉石、字画等特定财物价值认定难题,明确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数额计算规则,堵塞司法漏洞。


2.新旧对比


(1)2016解释,对于特定财物认定笼统规定按实际价值认定,没有鉴定要求;预期收益型受贿,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


(2)《解释(二)》对于特定财物认定,真伪不明的珠宝、玉石等特定财物,进行真伪鉴定;价值不明的,进行价格认定;票据齐全且双方无异议的,可免予价格认定。预期收益型受贿,以股票、股权预期收益为贿赂形式的,按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数额;未实际获利的,按涉案资产案发时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3.实务要点:办理涉贵重物品受贿、职务侵占案件时,需启动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程序,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预期收益型受贿案件中,需固定涉案资产的支付价格、案发时市场价格等证据,确保数额计算准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量刑偏差。


五、加大新型隐性腐败惩治力度【对应条文: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涵盖单位行贿、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等新型情形)】

1.核心要点:覆盖交易型、理财型、合作投资型等新型腐败形态,强调“实质判断”,穿透形式外衣,实现全链条惩治。


2.新旧对比


(1)2016解释,对于交易型腐败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等情形;理财型腐败规定干股、委托理财等情形;合作投资型腐败原则性规定“未实际出资获取收益”;隐瞒境外存款仅规定数额较大标准,无从重情节。


(2)《解释(二)》新增/细化规则,对于交易型腐败明确在财政金融、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行贿的,从重处罚;为谋取公职、荣誉称号行贿的,纳入情节严重情形;对于理财型腐败虽然未新增具体条款,但结合实质判断原则,可规制“名借实贿”“不承担风险的投资”等变种行为;对于合作投资型腐败未新增具体条款,但通过“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原则,可认定不实际出资、不承担风险的合作投资为受贿;隐瞒境外存款30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用于非法活动、曾被处分的,从重处罚,主动转回境内的,可认定情节较轻。


3.实务要点:新型隐性腐败隐蔽性强、认定难度大,《解释(二)》通过细化重点领域行贿情形、明确从重处罚情节,为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办案中需重点审查行为是否“实质符合受贿构成要件”,避免被形式外衣蒙蔽。


六、完善违法所得追缴规则,不让犯罪分子获利(对应条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1.核心要点:明确追缴范围、方式和对象,强化“打财断血”,确保违法所得全部追缴,切断腐败的利益链条。


2.新旧对比


对比维度 2016年解释规则《解释(二)》细化规则


(1)2016解释的追缴范围,原则性规定追缴违法所得,无细化情形;追缴对象未明确第三人持有情形的追缴规则;对于特殊情形的处理没有规定。


(2)《解释(二)》细化规则,追缴范围中明确追缴原物(如贿赂房屋);原物转化的,追缴转化后财物;与合法财产混合的,追缴对应份额及收益。追缴对象为赃款未交付给受贿人的,向行贿人追缴;由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向第三人追缴。对于特殊情形,比如涉案财物被善意取得、价值灭失的,可追缴等值财产。


3.实务要点:追缴时需优先追缴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按转化后财物或对应份额追缴,避免犯罪分子通过财产转移、转化规避追缴。固定赃款赃物流向证据,明确持有主体,确保追缴对象准确,提高追缴效率。


七、结语

《解释(二)》的出台,是我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司法实践的重要完善,更是推进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关键举措。其以“平等保护、精准量刑、严密规制、彻底追赃”为核心,既解决了长期以来民企国企贪腐处罚不均、新型腐败认定模糊、量刑标准缺位等实务痛点,也进一步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强化了法律威慑力。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推进,《解释(二)》的适用将进一步细化,为持续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