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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换式卡牌新业态刑法规制:“宝可梦卡牌”盲盒涉赌与走私风险解析

作者:俞嗣耀 程畅 2026-04-20

【引言】


近年来,宝可梦卡牌作为全球头部集换式卡牌 IP,在国内市场迎来爆发式增长。数据显示,2024 年中国收藏卡牌市场规模已突破 300 亿元,稀有评级卡牌二级市场天价交易频现,叠加直播拆卡、盲盒抽卡等新业态,催生了跨境走私与经营涉赌两大核心刑事法律风险。本文系统整合司法实践要点,全面梳理宝可梦卡牌盲盒走私犯罪的行为模式、计税价格认定规则,拆解盲盒玩法涉赌的刑事认定标准,并提供针对性辩护路径与合规建议,形成全链条合规指引。


一、宝可梦卡牌——被“点燃”的收藏市场与法律风险


宝可梦卡牌(Pokémon Trading Card Game,简称宝可梦卡牌)作为风靡全球的集换式卡牌IP,其在正式进入内地市场后迅速繁荣,以抖音、B站等平台为核心的“直播拆卡”业态迅速兴起,催生出以卡淘、集换社为代表的二级交易平台,广受Z世代玩家追捧。


宝可梦卡牌产业在国内的火爆发展,除了童年情怀的加持,卡牌的市场价值与稀缺程度才是最大动因。宝可梦卡牌兼具游戏与收藏双重属性,而作为收藏品的特定宝可梦卡牌因其稀有度、艺术价值和IP情怀而被追捧。官方发布的简中版宝可梦卡牌按稀有度分为:普通(Common)、稀有(Rare)、双重稀有(Double Rare)、三重稀有(Triple Rare)、超级稀有(Super Rare)、超级闪耀稀有(Super Shiny Rare)、极致稀有(Ultra Rare)等。不同稀有度决定了卡牌的市场价值与稀缺程度,而主流评级机构对宝可梦卡牌的定级评分则是决定其价值上限的“放大镜”。


“在卡牌收藏圈,品相决定一切”。PSA、BGS、CCG等卡牌评级机构建立的评分体系成为卡牌定价的标尺,评级从卡牌品相、边角磨损、表面划痕等多维度进行,满分10分代表完美状态。同一张卡牌,PSA10与PSA9价格可能相差数倍。就在今年,一张PSA评级为10分的“皮卡丘插画师”宝可梦卡牌创下了收藏卡拍卖纪录。五年前,洛根·保罗(Logan Paul)以3647万购入的宝可梦卡牌,经97次出价,最终拍出1649.2 万美元的天价(约1.14亿元人民币)。


评分机制的存在,使得特定宝可梦卡牌具有极强的流通性和投机性;也正因其高价值性,伴生了刑事犯罪风险。作为境外进口的商品,宝可梦卡牌的高价值属性可能催生走私犯罪;宝可梦卡牌的交易玩法,可能产生赌博、开设赌场的犯罪风险。宝可梦卡牌的哪些“玩法”可能触及犯罪?集换式卡牌盲盒在进出口申报的红线何在?若涉罪,如何对该类行为有效辩护?


二、宝可梦卡牌“盲盒”玩法涉赌行为模式拆解


(一)卡牌盲盒涉赌行为的实质认定


从定义来看,盲盒(Blind Boxes)是一种外观包装相同、内部物品信息隐蔽,包含随机性奖励机制,无固定规律,且无法预测奖励出现时间的商品。而所谓赌博行为,是一种以财物作为筹码,具备以小搏大的外在特点,以某一未来不确定事项决定输赢,赢者获得财物,输者失去财物的行为。不难发现,盲盒与赌博行为的共性在于射幸性。射幸即侥幸,本意指碰运气;射幸行为则指以他人的损失而受偶然利益的行为,该行为的最大特点是一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义务完全有赖于特定偶然事件的出现。射幸性是盲盒经济的固有属性与玩法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具备射幸性是构成赌博行为的充分必要条件,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将射幸性直接等同于赌博性质的误解,我们在认定盲盒涉赌行为之前,应当构建一个正常盲盒经营与盲盒涉赌行为的界分标准。


在我国,赌博行为主要由《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与第二款开设赌场罪规制,分别从赌博的参与者与组织经营者两端打击。结合司法裁判,盲盒违法经营构成开设赌场罪是实践中的高发情形,可总结出较为明确的裁判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05号、第106号、第146号指导案例,认定盲盒经营构成开设赌场罪必须同时具备四大形式要件:第一,交易标的是“机会”而非“实物商品”。经营者若在盲盒内仅放置虚拟道具、游戏图标,或虽放置实物但不实际交付商品、折价回购中奖权益等,说明平台利用盲盒提供的是以小搏大的抽奖机会。第二,平台获利方式为“抽头渔利”。平台盈利模式不是基于商品进销差价,而是通过调整、设定盲盒价值比例和抽取概率,从每一轮投注中固定抽成。第三,玩家面对“本金全失”的射幸结果。若利用盲盒进行“赌输赢、博大小”活动,将盲盒价格作为当轮入场的筹码,并在特定结果出现时全部转化为平台收益,玩家可能单场血本无归。第四,具备所谓“变现下分”的退场渠道。要求平台存在变现渠道,玩家可以将盲盒产出物按一定比例逆向兑换为法定货币或者流通性极强的虚拟货币,实现“钱进钱出”。


在理论层面,对上述形式要件的把握需要穿透审查以下三个实质维度。


第一,从法益侵害性审查是否存在真实商品交易。在一般的盲盒消费行为中,消费者支付对价获得的是盲盒产出物商品的所有权,追求商品的使用价值或收藏价值,其射幸性尚属合法范围;利用盲盒涉赌时,消费者支付对价实则追求所谓博取大奖的机会,若经营者或平台提供回购、折现渠道,使消费者不实际占有商品即可回收现金,则构成赌博行为。


第二,审查经营者是否承担正常商业风险。盲盒经营者的获利是基于商品差价的风险自担,还是基于概率设定、固定抽成的稳赚不赔,是正常盲盒经营与盲盒涉赌的重要界定标准。一般而言,盲盒经营者利润来源于商品进销差价,而受市场供求波动影响,尤其是宝可梦卡牌此类涨跌幅度较大、“一日一价”的行情现状,经营宝可梦卡牌盲盒必然会承担更大的库存、跌价等商业风险。但在盲盒涉赌情形下,经营者设定极不合理的、足以诱使一般人不计成本反复投入的高售价,或者设定极不合理概率甚至后台人为操纵概率的行为,则是其规避商业风险的显著外在表现。


第三,审查是否具有诱使赌博成瘾的主观目的。经营者在盲盒中设置一定概率的高价值卡牌,且在合法定价范围内利用概率玩法吸引消费者购买盲盒商品,这符合盲盒经济中销售商品实现营利的合法目的;但若经营者对高价值卡牌设置极不合理低概率、放任甚至鼓励消费者无限制参与不合理概率玩法,其间通过抽头渔利营利,则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诱使赌博成瘾的不法目的。


(二)卡牌盲盒涉赌具体行为模式分析


在明确了相关认定标准后,我们对实践中常见的宝可梦卡牌“盲盒类”玩法的涉赌刑事风险进行逐一分析。


1.“叠叠乐”玩法

实践中,宝可梦卡牌“叠叠乐”玩法的一般规则是,在盲盒经营者平台或直播间内,消费者单次购买宝可梦卡牌盲盒卡包,拆出特定稀有度卡牌(如SSR、UR)后,可免费获得额外卡包,第二轮免费获得的卡包可以按相同的规则继续拆卡继续叠加,叠得越多,抽中高稀有卡的概率越高。这种玩法“以小搏大”特征明显,消费者以购买一包卡牌的较低投入博取高价值卡牌的机会,收益与投入不成比例;增长的概率不断刺激消费欲,叠加次数越多,获高价值卡的概率越高,刺激消费者不断投入;并且,无论是虚拟平台抽卡,还是直播间选购拆卡,经营者都可以控制卡牌稀有度分布,实质上操纵中奖概率,不承担任何商业风险。若经营者通过规则设计、概率操控确保获利,且消费者主要目的为“博取高价值卡”而非收藏,则该玩法可能被认定为赌博。平台若为该玩法提供场所、工具、规则设定甚至回购变现渠道,则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2.直播竞猜“押注开卡”玩法

在部分直播拆卡场景,可能存在观众通过付费方式参与卡牌竞猜的互动模式,例如观众付费预测下一包会开出何种种类、级别、品相的卡牌,猜中则获得相关卡牌或者特定奖励。这种玩法一般由拆卡主播“做庄”,由观众通过“付费礼物”“付费弹幕”等方式参与进行押注开卡结果,主播或平台提供每一轮的“猜中奖励”,或者通过平台现金回收,那么这种情况可能构成“付费下注、随机结果、奖励”的赌博行为闭环。直播平台提供“场所”,拆卡主播设定“规制”,观众“下注”,并且存在回购变现的渠道情况下,完整的赌博链条已然形成,直播运营者面临很高的开设赌场的风险。


3.直播代拆卡玩法

直播代拆服务即消费者付费购买宝可梦卡牌盲盒卡包,主播代拆,卡牌仍归消费者所有,这本身属于风险较低的正常商业行为。但现实中,各类拆卡直播间常常利用拆卡“借题发挥”,主播通常会在镜头显眼位置放置高稀有高价值的卡牌,通过夸张表演不断渲染可能抽中“大奖”的结果,营造直播间好运爆棚的氛围,刺激消费者冲动消费、连续消费。这种情绪引导与诱导消费可能涉及诱使成瘾,并且主播或平台不会公开每场卡包的真实稀有度分布,甚至操作、控制拆出稀有卡的概率,存在高度不透明性,具备构成赌博行为的刑事风险。


4.“福袋”“欧包”玩法

这种玩法指平台经营者将大量滞销的普通卡或低价卡与少量高价值卡打包销售,标上号码供消费者抽取购买,并避开真实概率宣传其包含的高价值卡牌,以“捡漏”心理吸引消费者。对于经营者而言,这是通过概率实现尾货资产化的手段,并且可以通过控制卡牌包中高价值卡的数量操纵中奖概率,通过概率设计完全实现稳赚不赔,从而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一般而言,“福袋”“欧包”的售价通常低于高价值卡的市场价,当商品总价值与售价基本匹配、消费者主要目的为获取商品时,其涉刑风险较低;若其价格与价值严重失衡,或者经营者通过概率控制吸引消费者,则存在刑事风险。


(三)卡牌盲盒涉赌合规与风险提示


上文明确了在司法实践和理论层面认定盲盒涉赌行为的相关要素与标准,那么宝可梦卡牌盲盒类玩法涉赌博行为的辩护重点与合规建议亦应当围绕相关要素标准进行考量。


对于普通玩家和消费者,特别是对于宝可梦卡牌具有非常高收藏与对战热情的Z世代玩家而言,宝可梦卡牌是兼具对战与收藏功能的集换式卡牌,玩家可以在实体店或线上平台购买官方盲盒自行拆包获取卡牌,也可以在卡淘、集换社等正规二级市场出售或者购买卡牌,甚至玩家之间可以在线下宝可梦卡牌道馆进行卡牌对战,通过交换的方式获得卡牌,这些都属于正常的消费、社交行为,并不涉及赌博相关的刑事风险。


对于利用直播平台的盲盒经营者,需要特别关注正常盲盒经营与赌博行为的界限。首先,无论是直播间还是线下渠道,应当坚持交易标的真实性,注意盲盒购买行为的本质应当是商品交易而非赌博。直播间销售宝可梦卡牌必须交付卡牌实物商品,不得仅提供虚拟图标,并且禁止平台折价回收变现,确保售价与成本基本匹配。其次,在上述各类玩法中,存在参与者“变现下分”的渠道是认定构成赌博资金闭环,实现“钱进钱出”的重要环节。所以平台经营者应当取消资金逆向回流的机制,避免玩家可以通过平台直接或间接将盲盒产出物兑换回现金或高流通性虚拟货币。再次,经营者应当自始秉持正常商业经营的目的,取消固定抽头渔利,通过合理设定每一个盲盒卡组之间的稀有度概率与销售价格,排除最高金额商品价格极高的情形,从而形成批量采购卡牌折扣与零售价之间的差额,形成合法利润来源。最后,盲盒的购买也应当形成“理性消费”机制,至少不鼓励、诱使消费者连续购买。诚然,在直播时代流量是电商生存的重要因素,但夸张渲染的直播话术不能当然地成为助长连续投入、诱发赌博成瘾的借口。作为享誉全球的著名IP,直播间话术应当突出宝可梦卡牌的艺术价值、对战乐趣和收藏意义,而不应当推广“搏一搏单车变摩托”的赌博暗示性宣传。


三、“宝可梦卡牌”盲盒走私行为解析及计税价格认定


(一)卡牌盲盒走私的常见方式


宝可梦卡牌盲盒走私,本质是行为人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进口环节税,将境外宝可梦卡牌盲盒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入境,情节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走私涉税金额达到10万元、单位走私涉税金额达到20万元,或存在多次走私、协助走私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均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宝可梦卡牌盲盒常见走私手法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 个人携带式走私

这是宝可梦卡牌盲盒走私中较为常见的方式,行为人主要通过出入境旅行、探亲等名义,将超出合理自用范围的宝可梦卡牌盲盒夹藏在行李、衣物、随身物品中,选择海关“无申报通道”入境,刻意规避海关查验,未向海关申报且未缴纳进口环节税。实践中,部分行为人为规避“单次携带数量过大易被查处”的风险,采用拆分携带、多人分带的方式,将大批量宝可梦卡牌盲盒分散到多名同行人员手中,分别携带入境,以此逃避海关监管。例如,沈阳桃仙机场海关曾查获4名旅客共同携带593盒、共计5930张宝可梦卡牌入境,该4名旅客均选择“无申报通道”,试图通过多人分带的方式逃避监管,最终被海关查获。此类走私行为的核心特征是“化整为零”,利用个人携带物品的便捷性,掩盖其非法牟利的真实目的。


2. 邮寄式走私

行为人通过国际快递、跨境物流、邮政小包等渠道,将宝可梦卡牌盲盒从境外邮寄至境内,核心手段是虚假申报,隐瞒货物的真实属性与价值,从而逃避海关监管和税款缴纳。常见的虚假申报方式包括:将宝可梦卡牌盲盒申报为“文具”“玩具”“办公用品”等低价值、非应税或应税税率较低的物品,隐瞒其真实情况。此类走私方式隐蔽性强,行为人无需出入境,多通过线上联系境外卖家、委托物流发货,且常选择小型跨境物流渠道,利用物流查验的随机性规避监管。


3. 通关渠道低报价格式走私

行为人以一般贸易或跨境电商方式申报进口宝可梦卡牌盲盒,向海关低报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而实现少缴纳进口环节税的目的。

作为典型的涉税类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涉税金额认定是定罪量刑的起点,而涉税金额的计算以计税价格为基础,因此宝可梦卡牌盲盒入境时的计税价格认定对于案件办理至关重要。


(二)货物贸易进口宝可梦卡牌盲盒计税价格认定


在货物贸易批量进口的场景中,走私宝可梦卡牌盲盒的计税价格,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成交价格为首要原则。


实际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宝可梦卡牌盲盒时,买方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且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不仅包括买方直接支付给卖方的货款,还包括间接支付的价款。同时,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需满足以下条件: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2.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做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若宝可梦卡牌盲盒的成交价格不满足上述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充分磋商后,将依次采用以下五种方法确定计税价格:


一是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优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与进口宝可梦卡牌盲盒规格、型号、材质、用途完全相同的货物的成交价格;若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货物,可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是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选择与进口宝可梦卡牌盲盒在材质、功能、用途、规格等方面类似,且产自同一生产国或地区的货物的成交价格,结合客观量化数据调整差异因素,核定计税价格。


三是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以国内有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等单位出具的宝可梦卡牌盲盒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为基础,扣除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确定计税价格,同时需计入实际发生的、有证据证明应计入计税价格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四是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以宝可梦卡牌盲盒的生产成本、生产利润、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为基础,综合核算计税价格。


五是合理方法:在上述四种方法均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海关将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宝可梦卡牌盲盒的市场行情、同类货物价格、进口渠道等因素,合理核定计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可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向海关申请调整倒扣价格与计算价格的适用次序,海关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否同意调整。


(三)个人物品进口宝可梦卡牌盲盒计税价格认定


生活中,很多个人收藏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携带超过合理自用范围的宝可梦卡牌盲盒进境,仅仅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无论如何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宝可梦卡牌盲盒入境后不用于销售,仅为个人自用或赠送亲朋好友,只要涉税金额超过10万元(个人主体),就已进入走私普通物品罪的打击范围,行为人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若涉税金额未达到10万元,但超出合理自用范围且未申报,行为人将可能面临海关行政处罚(如没收货物、处以罚款等)。


对于个人携带宝可梦卡牌盲盒自用的,其计税价格的确定适用《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根据该公告,个人自用宝可梦卡牌盲盒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在审核过程中,若认为实际购买价格存疑,可要求纳税义务人(即携带人)提供真实交易的购物凭证(如发票、订单截图等)或相关资料,纳税义务人需如实提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将依据提供的凭证审核确定计税价格。


若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无法确定(如未保留购物凭证、私下交易无正规票据)或无实际购买价格(如他人赠送、继承取得),海关将依次使用以下方法确定计税价格:


1.优先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但如果海关审核认为,宝可梦卡牌盲盒的实际购买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1/2及以下,纳税义务人需提供购物发票、交易纪录等相关凭证,海关将据此审核确定计税价格,不再适用计税价格表列明的价格。


2. 若计税价格表未列明相关价格,或无法适用上述方法,海关将采用合理方法确定,优先使用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结合宝可梦卡牌盲盒的品相、稀有程度等因素,综合核定计税价格。


此外,个人邮寄宝可梦卡牌盲盒自用的,同样适用上述计税价格确定原则,且需符合个人物品进口的合理自用范围,若超出范围且未申报,将面临相应的监管处罚;若涉税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需明确的是,跨境进口宝可梦卡牌盲盒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海关监管规定,任何逃避海关监管、未缴纳应纳税额的走私行为,可能会给行为人带来轻则海关行政处罚,被没收走私货物、处以罚款;重则构成刑事犯罪,单位走私还将影响其经营资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需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集换式卡牌产业的高速发展与盲盒经济的创新业态,在激活消费市场的同时,也催生了跨境走私与经营涉赌等复合型刑事法律风险。宝可梦卡牌盲盒作为行业典型标的,其跨境进口环节与经营流通环节均存在从业者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无论是跨境交易主体还是平台经营主体,均应摒弃投机思维,严格恪守海关监管规定,规范经营模式与营销玩法,切断违法犯罪的风险链条,才能使得集换式卡牌行业在法治框架内行稳致远。